四川:搶險救災工程造價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2013-10-12 來源:成都日報
據了解,本辦法所稱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項目。主要包括:道路橋梁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項目;防汛排澇等水利搶險加固工程項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對城鎮功能、生活及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生命線的搶險修復工程項目;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辦法規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限于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范圍。
按照該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審批程序,加強項目管理,依法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施工根據工程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可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計日工計量計價方式,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計價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信息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此外,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范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和險(災)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鄭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