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今年連發9起地陷事故 如何逃離“城市陷阱”?
6月25日,深圳南山區高新中路路面突然塌陷,這已是深圳今年以來第九起地面塌陷事故。近年來,路面塌陷事故屢見不鮮。城市路面為何屢發塌陷?造成損傷誰該負責?如何才能減少“城市陷阱”?
城市路面為何塌陷頻發?
地下水超采、管網反復鋪設填挖、規劃管理不完善是重要原因
5月20日9時,深圳偉群五金廠工人唐文建騎著自行車從廠里出來。走出沒多遠,他聽到了爆胎的響聲,自行車前輪“哐”地陷了下去,整個人隨之拋了出去。土塊砸在他的頭部和上半身,他下意識推開漫過來的泥,奮力往上爬,爬到一半,工友徐紅軍抓住了他的手。
這就是發生于深圳龍崗區橫崗街道紅棉二路華茂工業園的路面塌陷事故,偉群五金廠的6名工人墜入坑中。次日下午5時,5具遺體全部被搜出,唐文建是這場事故中唯一的幸存者。
隨后,橫崗街道辦通報稱,事故原因為:道路坍塌地段多年前為河溝部位,道路地下分布有排水箱涵,箱涵為上世紀90年代初興建,建設標準低,年久老化,局部破壞造成土體坍塌,被箱涵內水流沖蝕帶走,從而在箱涵破裂處上部土層中形成空洞,最終發生突然坍塌,地面形成坍塌坑。
此前,深圳因為修地鐵及高鐵,更是多次出現塌陷。2011年,梅林中康花園因廣深港高鐵地下施工,導致至少5次塌陷。據了解,氣候土質、地下箱涵老化、工程施工、地下管道老化爆裂、地下水超采、管網鋪設、道路被反復填挖、城市建設前期規劃和后期管理漏洞都是造成地陷的重要原因。
有關專家表示,過度開采致淺層地下水水位下降,表層土體失水嚴重,形成干縮裂隙以及地面不均勻沉降。一旦遇到較大降水,地表水滲入地下,沿著裂隙流動,對地層形成沖刷、潛蝕,加大地表與地層間的縫隙,致地面向下陷落,造成塌陷。北京“7·21”特大暴雨后,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通報,城區道路出現近百處路面塌陷等突發事件。
在不少城市,下水道、光纜等公共基礎設施埋入填滿松散料的溝槽內,后期沒有進行適時管理,以致填充料隨時間推移被最終沖走。在某些情況下,一段路面會最終變成一個下方基本上空空如也的混凝土橋。
2010年南昌贛江的馬路塌陷,主要因為公路修建在河漫灘等松散層上所致。2010年6月4日浙江衢州高速公路出現的塌陷,或與高速公路下面原來就存在的溶洞坍塌有關。
誰為地陷負責任?
“誰管理誰負責”,地下空間管理立法亟待細化
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理事楊彪認為,關于城市路面塌陷的負責單位,應該遵循“誰管理誰負責,誰設置誰維護”的原則。如果地陷造成人身傷害,則應從民事訴訟而非從行政訴訟的途徑去爭取自己應得的賠償。
“由地陷而造成的傷害屬于物件損害。按照《侵權責任法》第86條中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查找責任單位需要根據個案發生的具體原因具體分析。”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鄧偉平認為,目前要理清責任“比較難辦”,由于地下管網大多共用,因此很難找到管網的設置單位,由此產生的責任也就無從追溯。鄧偉平建議,按照高空拋物砸到路人的追責辦法,如果無法追溯責任人,那么該墻的所有居民將負連帶責任,除非他能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在地下管網的管理中也可以借鑒此法律規定。”
“我國關于地下空間管理的法律較為抽象,地下責任歸屬類立法比較薄弱。” 鄧偉平說,相對于海洋等其他空間的立法,地下的法律規范進展相對比較緩慢,在其他國家的情況也是如此。隨著人類在地下活動的開展,“地下”立法的日益完善將成為趨勢。
如何減少地陷發生?
施工前加強地質勘察,各部門需加強管網檢測
近年來,路面塌陷事故屢見不鮮。2012年4月1日,北京路面塌陷,女白領墜入熱水坑致99%燙傷身亡。同年8月14日,大連路面塌陷,男子掉入熱力井致全身65%燙傷。同日,哈爾濱市區路面塌陷現10米深坑致2死2傷。今年1月,廣州鬧市區百余平方米塌陷,造成天然氣泄漏,所幸無人員傷亡。2007年至今,深圳發生36次路面坍塌, 8人死亡。
“地下情況非常復雜,不能一概而論,但總的來說,近期頻繁塌陷和人類活動密切相關,人為因素大于自然因素。”中山大學地球科學系主任張珂表示,施工前勘察不足、過度開發、未科學施工都可能是主要原因,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判定,并對癥下藥。
“以此前廣州地鐵施工抽取地下水造成塌陷為例,水抽得越多,水流速度就越快,對土壤的侵蝕就越嚴重,越容易造成塌陷,且施工所在地地下水的連通性極好,水越抽越多。但另一方面,不抽水就沒辦法繼續施工。”張珂建議,可通過“帷幕灌漿”的方法將地下水通道進行阻隔,但前提首先要明確地下水的流動方向,從源頭阻隔。
張珂表示,要盡量減少地陷災害,施工前對地質充分勘察非常必要。“國家已有明確規定要在施工前進行地質災害評估,但由于評估人水平不一及投資方費用不足,會造成勘察不全面的情況。”此外,要科學施工并樹立科學發展觀。
鄧偉平建議,地下管網檢測應加強,相關單位應主動負起責任。其次,應該對地下水抽空的地層進行及時填補。“這是自然界給我們發出的一個信號,隨著人類在地上的活動深入到淺層地下,深度越大,我們就更應該尊重規律,尊重環境。”